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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的定义

  1、委托人信任受托人

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,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。通常,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、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,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,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愿望。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,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,就应当忠诚、谨慎、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,管理、处分信托财产,即所谓的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。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,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。

  2、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

 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,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,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,信托就无法成立。所以,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,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。

  所谓财产权,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。原则上,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,除身份权、名誉权、姓名权以外,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,如物权、债权以及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,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,设立信托。但是,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,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,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,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,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。如日本、韩国信托业法规定,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、有价证券、金钱债权、动产、土地及其固定物,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,作为信托财产。因此,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,只能以法律、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。

  此外,依信托法原理,消极财产权、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,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。

  3、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、处分信托财产

 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,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,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,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、受益人的名义,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。

 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,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,例如,信托文件规定,将信托财产积累3年后平均分配给3位受益人,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、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。信托文件未明确规定的,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、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。根据民法原理,管理是指保存、改良、利用财产的行为,以取得收益、增加财产的价值或者维护财产。处分是指财产的变形、改造或者毁损,以及财产权的转移、限制或者消灭等,使财产的形态或者所有权发生变动。

  4、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

  根据信托的定义,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、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: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,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愿望。委托人的愿望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。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,必须是为了收益人的利益(如果是公益信托,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),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,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上取得个人利益。受托人违背这两个前提管理、处分信托财产的,属于违反信托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